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加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云,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云私自在网上发布兴安驾校驾驶证团购优惠的广告,以给人代办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多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9850.00元,所骗赃款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于2014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云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云在网上发布兴安驾校驾驶证团购优惠的广告,以给人代办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刘××、王××、刘丽×、赵××每人人民币3750.00元,骗取朱××、王文×、黄×每人人民币8000.00元,骗取张金刚、吕××每人人民币7500.00元,骗取李××人民币7750.00元、于××人民币8050.00元、聂×人民币8500.00元、韩××人民币5500.00元、郑××人民币6050.00元。综上,被告人王云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9850.00元,所骗赃款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于2014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到案经过、收条、网络广告、户籍证明等;

证人毛××、张××、谢×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朱××、吕××、刘××、李××、于××、郑××、王××、聂×等人陈述;

被告人王云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无视国家法律,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89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云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延成

审 判 员  刘 荃

人民陪审员  辛丽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 娇

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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