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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诉大兴安岭某水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10-26 09:59:47


    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诉大兴安岭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7月以来便存在业务上的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提升机等机械设备、配件。双方于2012年7月15日签订合同一份,于2012年9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两份合同总金额为2 290 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两份合同项下价值2 290 000.00元的货物,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货款。截止起诉日,被告仅就该两份合同价款支付了1 343 000.00元货款,尚有947 000.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均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47 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大兴安岭某水泥有限公司承认尚欠原告947 000.00元货款属实,同意给付原告货款947 000.00元。

   本案中原告系外地企业,被告系本地企业,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使两个企业就买卖合同中拖欠的货款达成和解,不仅减轻了原告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诉累,也维护了被告大兴安岭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诚信形象,维护了企业经济的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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