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永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永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8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月利率20‰,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20日,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在合同约定利息基础上加收20%罚息。同时约定,如因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却未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至2016年1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利息605 730.00元、违约金为80 517.00元。因被告未依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4年至2016年12月20日止,利息为605 730.00元;3、被告偿还原告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违约金为80 517.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 0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询问,被告孙某承认向原告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永信小额借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未偿还属实,表示借款实际使用人是王某某,应该由王某某承担。
经询问,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被告孙某的意见,并表示同意于2017年1月19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利息556 330.00元,同意承担律师代理费60 000.00元。
本案涉及标的额较大,经调解处理,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及时帮助原告追偿二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经过法院的调解工作,使企业和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保护,对此类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办案力度,为我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取得了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