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小角色,贡献司法大力量
发布时间:2017-10-30 09:28:50
万某某系陈某某为经营者的车修配厂雇佣人员,该修配厂已注销。2013年12月4日13时许,万某某驾驶越野车用软绳牵引马某驾驶的皮卡车失控,翻入路南侧深沟。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将皮卡车送另一某修配公司进行了维修,车辆修复后,该公司出具结算单,维修费用总额为32 876.00元。
双方庭审过程中积极举证质证,充分辩论,人民陪审员在此过程中积极提问,与主审法官讨论案件,维修公司自愿放弃维修费用的10%,经合议庭讨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当80%的赔偿责任,马某在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承当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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