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纷止争,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发布时间:2017-10-30 09:30:07
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6月29日,肖某某在潘某的农场干活,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500至2500元不固定。肖某某向法庭出示欠条一张欲证明,潘某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潘某雇佣肖某某干活,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肖某某已向潘某提供了劳务,潘某应依照约定支付肖某某劳务费,潘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即形成违约,对于潘某欠付劳务费100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佐证,潘某应给福肖某某劳务费1000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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