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致伤,应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7-11-09 10:38:12
2016年5月26日早6时许,原告与被告,因土地之间的排水沟发生纠纷,互相辱骂,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进入医院治疗39天(2016年5月26日-2016年7月4日),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发生医疗费用合计9 354.21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也有辱骂被告的行为,也应承担10%的责任,因此被告承当90%的赔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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