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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划分鲜明清晰

发布时间:2017-11-23 14:37:11


    2016年2月15日13时10分,戴某驾车与李某车相刮擦,经交警大队认定,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车受损,当天送修理厂修理,修车3天,到2016年2月18日修好,发生修车费1 565.00元。李某的车是出租车,有合法的营运手续,停运3天,每天收入200.00元,3天的营运损失应为600.00元,戴某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

    经查明,本次事故中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戴某在保险公司处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在强险限额之内进行理赔,超出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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