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 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8-04-19 10:09:28
2017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加格达奇区光辉路东向西行驶至育华街路口时,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大兴安岭地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被告人温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该事故中还造成他人受伤,温某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面临民事赔偿。危险驾驶害人害己,在大家心中应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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