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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6-11 08:50:26


    2017年3月24日原告王某的丈夫孙某在速冻食品厂干活时,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3月25日死亡。

    原告王某作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加格达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定申请人王某的丈夫孙某与被申请人速冻食品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处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加格达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确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速冻食品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速冻食品厂主张确认速冻食品厂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速冻食品厂起诉的诉请与仲裁裁决的裁决结果无关联性,不符合受理条件,故驳回速冻食品厂的起诉。

    劳动者应该存在自我保护意识,签订劳动合同,以便在发生意外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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