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30日22时许,唐某某酒后持一把银色转轮疑似枪支(内有九二公安转轮枪弹5发)从加格达奇区曙光街康庄小区42号楼出来后,在幸福里小区门口的马路上拦截住一辆牌照号为黑P0091B的白色吉利汽车,唐某某手持疑似枪支并对车内的杨某、王某某、田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手拽车门,后被驾车跟在后面的杨某的朋友谷某发现,谷某下车将唐某某手持的疑似枪支抢下后报警。
唐某某辩称,枪不是他的,是否拦截被害人车辆记不清了,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没有意见。
合议庭认为:
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证人谷某、杨某、王某某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持“枪”的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应不予采信。
通过这次庭审我看到法官佩戴的法徽上的那架天平深刻的喻义着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审判工作的原则,在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具体案件庭审时,我更关注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这架天平下的平衡情况,是否充分发挥合议庭全体成员的指挥和法官的才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好法官的助手,防止“陪而不审”。
作为“人民陪审员”,陪审经理中的收获是我无形的财富,使我受益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