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原告张某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称1999年至2000年,加格达奇区第一小学教学楼接层维修,当时被告吴某组建的施工队,通过建设局招标取得施工权,在施工期间,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凌云涂料厂购买内外墙涂料、107胶等,共欠原告25000元。从2000年末,原告不间断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被告一直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给付。被告于2007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没有向原告履行过任何给付义务,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组专职调解员任士晶在接至上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与被告吴某取得联系,通知其到本院接受诉讼调解,双方到达本院后通过对该案证据的核实,被告承认确实拖欠原告材料款长达18年之久,至今尚未偿还。经本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年底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院经当事人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一场长达18年之久的民事案件,至此告一段落。2018年9月17日,原告为调解员送来了锦旗,感谢法院干警执法为民和公正调解。
该案是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组今年调解的第41起民事案件。截至今日,本院诉前调解组已完成诉前调解10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