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发布时间:2018-10-16 10:35:22
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可能面临工作的冲突。草案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草案明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保障责任,规定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或所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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