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消费后应及时还款
发布时间:2018-10-16 10:39:35
被告李某于2015年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申请信用业务,同时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了被告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被告系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某单位职工,被告的申请符合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业务的条件。于是,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00元。被告申请信用卡后,持该信用卡消费后未能如期偿还,截止2018年欠原告本金、利息、罚息共计六千余元。
被告李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消费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双方信用卡合同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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