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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庭秩序,维护法律尊严

发布时间:2018-12-04 15:45:54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2018年10月24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王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未按照开庭传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审判员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缺席审判的裁定。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缺席审理在我国法律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和显著的特征,缺席审理只有在上述五种情形下才可以作出判决。缺席判决的后果虽不至于严重的地步,但也要予以重视,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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