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赡养费纠纷 “老人”起诉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12-25 10:08:53
原告有七个女儿,2018年6月20日,原告的丈夫去世。原告现已经85岁,生活上需要照顾,因老年性疾病,原告需常年服药。因原告的七个女儿不和原告生活在一起,原告需要雇佣保姆照顾日常生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七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法院判多少,我们就给付多少。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成年子女均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给予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七个女儿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七个女儿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考虑原告每月可以领取固定退休金,再结合原告的子女数量、子女的生活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七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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