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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非“中间人”

发布时间:2019-01-23 10:07:43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1为实际借款人,被告2在借据中担保人一栏签字,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

    庭审中,被告2辩称,其只是起到中间人的作用,只是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与其没有关系,不应由其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2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其性质为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未过担保期限,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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