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应合法维权,拖欠物业费应及时缴纳
发布时间:2019-03-13 14:34:25
2018年11月12日本院受理原告大兴安岭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物业公司向吕某某讨要其拖欠9年物业费共计1754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履行义务后,依法享有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被告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且对拖欠2009年至2017年物业费1754元无异议,被告应当给付。被告提出原告当时承诺用物业费及供热费每年缴纳1000元折抵因漏水造成损失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吕某某向物业公司支付2009年至2017年的物业费合计1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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