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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广泛性和代表性

发布时间:2019-03-13 14:35:44


  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作出了“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面,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个随机”的规定,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有可能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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