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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发布时间:2019-05-07 13:48:13


    原告大兴安岭某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糖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兴安岭某饮品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2017年签订供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白砂糖,由被告承担运输费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如约履行了合同。原告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白砂糖中存在铁锈碎片,导致原告的数吨原酒被污染变色,不可恢复,造成原告直接财产损失三万余元。因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白砂糖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所附进的8吨白砂糖也根本无法使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某某糖酒有限公司承认给原告供货的白砂糖存在质量问题属实,原告应将剩余的白砂糖返还被告,被告负担返还白砂糖的运费。同意返还原告白砂糖货款,因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原、被告双方不得就此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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