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下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丙祥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丙祥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鸟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知法、不懂法而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丙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46只雀形目鸟类价值13 800.00元,故被告人李丙祥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的生态损失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 800.00元。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李丙祥宣判:一、被告人李丙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李丙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13 800.00元,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鸟笼47个、竹杆22根予以没收;扣押机关扣押的雀形目鸟类28只予以没收,依法由扣押机关处理。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年初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法规范开展对涉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为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与恢复、推进美丽兴安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