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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食品安全 百姓安康

发布时间:2019-08-27 16:42:00


案情简介 

    万某、王某在加格达奇区经营店铺,向大兴安岭各县区批发销售食品。2017年10月,万某在淘宝网上购买打号机及模板等物品,将临近过期或已经过期的食品回收到自己租用的库房内,用酒精(稀纳水)将原生产日期擦掉后,自行更改日期后销售。万某等五人销售涂改生产日期的过期商品金额达到5.8万余元。后案发。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万某等五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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