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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平申请执行某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7-06 10:32:24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3日,张某平与某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因矿业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张某平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因矿业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月16日,张某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因矿业集团20余个银行账户的余额总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上述账户。2020年2月27日,矿业集团向兴安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上级企业拨付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已汇入公司账户但无法使用,特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账户予以解冻。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反复阐明这笔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以及这笔资金对于矿业集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后,执行法官迅速召集合议庭进行合议。同时,协调银行临时开通对公窗口,不到半小时就对账户予以解冻,使矿业集团及时拿到了这笔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各级法院更应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根据省法院相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承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要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执行人矿业集团既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急需解冻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兴安法院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从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认真核实资金性质,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理解,依法解冻企业防疫专项资金,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鲜明态度。

(转发自黑龙江法院疫情期间十大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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