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出资并预谋由被告人曹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并运输回双鸭山市,同年9月19日,曹某某与郭某某驾驶贾某某租赁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前往武汉市。到达武汉市后,曹某某通过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9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某某4.5克甲基苯丙胺。9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紫怡花园其租住处容留齐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青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双鸭山市紫怡花园小区将被告人贾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6袋。经鉴定,4袋毒品疑似物净重22.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12袋毒品疑似物,净重112.427克,8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曹某某抓获,在曹某某驾驶车辆内查获毒品疑似物晶体1872.01克,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晶体99.862克,疑似毒品片剂55粒。经鉴定,毒品疑似物晶体净重1971.872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5粒疑似毒品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111.559克,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既遂139.687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被告人曹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977.112克,其中运输甲基苯丙胺既遂5.24克,运输甲基苯丙胺未遂1971.872克。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贾某某、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