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800元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从中取出约0.1克自己吸食,剩余0.9克甲基苯丙胺以8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卖给吸毒人员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毒品21次。2017年11月份左右,李某某让居某某帮助联系毒品买家,通过居某某介绍,2018年3月2日,李某某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尚某某毒品3次。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李某某在其居住的绥芬河市中福名都园家中,分别容留居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7次,共计24.7克;被告人居某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2.7克;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5次。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7次,容留他人吸毒5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居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