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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11:14:41


    2018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为帮助刘某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毒资1 000元及运输费200元。后孟某某从被告人罗某某处以800元价格购买了2小袋0.6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藏于一纸箱内,以180元的价格雇佣一辆出租车将该纸箱送给刘某某。同年5月3日,公安机关在汤原县汤原镇阳光上东小区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从佳木斯监狱解回。

    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罗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时,孟某某撤回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孟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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