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欲帮助吸毒人员尹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购买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丁某某收取杜某某现金人民币650元,后丁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并在鹤岗市南山区五指山公园北门附近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将冰毒交给尹某某,后二人共同将该毒品吸食。同年7月6至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又多次帮助吸毒人员尹某某、孙某某购买毒品并获利。其中,被告人杜某某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约3.2克,共获利人民币270元;被告人丁某某6次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约3.5克,共获利280元。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于同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南山区抓获。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杜某某、丁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