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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11:17:30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高某某欲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累计转给李某某毒资17000元。同年6月8日,李某某从哈尔滨市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按照高某某的要求将冰毒放置在调料桶内,通过线车捎到虎林市工商银行综合楼某某号门市房,当日21时许,高某某在接收调料桶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经检验,白色晶体净重3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高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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