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11:18:49
2018年1月末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桦南县桦南林业局82号楼家中,容留张某某、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2018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王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2月末,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张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双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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