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11:20:21
2018年12月14日18 时许,付某某要为其女友孙某某购买毒品吸食,经联系其朋友被告人张某某,约定在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附近见面。当日19时许,张某某将1小袋冰毒(约0.7克左右)交给付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用手机微信向张某某支付毒资799元,所购毒品被孙某某吸食。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宣判后,张某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高院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犯罪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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