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日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办案人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在询问原告时,亦发现其与被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隐瞒真相”捏造本不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制造虚假诉讼,占用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提起虚假诉讼原告予以罚款1万元惩戒。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捏造事实,无端挑起诉讼,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法院作出错误裁决。实践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相对容易,当事人通过合意串通达到非法目的难以被发现,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要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产生,法院不仅要做好事后的依法严惩,也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做好事前预防和事中审查工作。一是针对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发放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提升诉讼参与人的风险意识和防范心理;二是加大对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以防恶意当事人“钻空子”,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三是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应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四是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