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一名48岁的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随后两次持手机攻击司机,女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公交车失控,并坠入江中,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后果极其严重,教训极其惨痛,令人感慨。该起案件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反响,被广泛关注。
为了切实担负起人民法院“谁执法谁普法”的法律职责,保一方安全,护一方稳定,7月23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开展第46次主题“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加格达奇区利越公交公司50余名工作人员走进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延成陪同参观,参观过后,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浛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认定的新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王庭长指出,在新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正式实行前,干扰、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行为往往会被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9年1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是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并且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那么就构成该罪——我们不难发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是构成该罪的成立条件。
那么,疑问便来了,如果危险方法并不具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或在案发时的行为可能具备,也可能不具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呢?
妨害驾驶罪解决了这一问题—一只要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就可以认定为构成妨害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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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众开放日”,在热情的互动和一片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大家纷纷表示,希望法院有时间可以多给他们“普普法”“上上课”,让大家在工作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公众开放日”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是法院的一张名片,深受社会各界好评,近年来,加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党组关于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部署,秉持“让人民群众走进法院,让法院走进人民群众心中”理念,积极组织、精心策划、扎实推进,陆续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通过“公众开放日”活动,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要课堂、展示法治建设成果打开了重要窗口、为推介司法审判工作树立了重要品牌、为接受群众监督搭建了重要平台。作为公民,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也要时刻牢记,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你我都是主角。
普法小课堂: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