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裁判文书 民意沟通

 

【生态司法】践行“两山”理念 守好生态保护的司法防线

发布时间:2021-12-24 09:48:34






案情简介

近期,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因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对其破坏的林地完成了补植恢复,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森林是国民经济的宝贵资源,它不仅为我们提供木材和多种林副产品,更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加区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预防、惩治、教育、保护的作用,依法审理好每一起生态环境案件,不断加大保护生态资源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守好兴安家园生态保护的司法防线,为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源源不断地注入司法正能量。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一些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实则违法!在生活中,非法采砂、盗伐林木、随意处理垃圾等行为并不鲜见,有些人认为,这不是什么“事”。我们通过案例告诉大家,这些行为不但是个“事”,而且会摊上“大事”,行为人可能被追究刑责或者支付高昂的生态赔偿、修复成本。作为林区的每一位公民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挺起生态建设脊梁,扛起生态文明大旗,负起保护兴安生态安全的光荣任务,担起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重要职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