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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办案故事系列(三)——以法敬老护老

发布时间:2024-08-01 13:53:57




    年近八旬的老人秦某,因老伴儿张某患有陈旧性脑梗死、老年痴呆,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想申请老伴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便来到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诉讼……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是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季,他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经办了几千起民事案件,其中包括近百起涉老案件均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对于这起案件,李季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认定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未来生活的安排与保障,“事关民生无小事”,又考虑到秦某年纪较大,老伴还需要有人24小时陪护,于是李季与书记员胡雅涵采取上门方式开展案件调查。来到老人家中后,季季详细了解老人张某的身体及生活状况,耐心听取家属陈述,认真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据法律规定,为老人及其家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后又为老人及时出具了判决书。

    李季在办案中坚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从方便群众诉讼角度出发,常深入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调查取证、调解案件,接地气、听民意,为百姓解决实际难题。

    在他办理的另一起涉老家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是年过花甲的老兄弟俩,因先有借款,后又借用农具产生了嫌隙纠纷,哥哥将弟弟诉至法院。双方是亲兄弟,当时没打欠条,也没有借用凭证和其他人证。这种看似简单的家事纠纷,背后是血缘亲情,处理得当家庭成员重归于好、皆大欢喜,处理失当则往往家庭矛盾升级。

    梳理了案件后,李季开始联系双方,因春耕双方都在农场点上,手机信号差,联系多次均未能进行完整的沟通,但在断断续续的片言只语中,李季发现双方都提到了他们的亲舅舅王某,似乎与他们关系都不错。李季依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觉得这应是双方重归于好的突破口,于是又经多方打听,与王某取得了联系,经劝说王某同意配合法院对双方进行劝解。

    调解当天,李季和王某早上8点从法院出发,但车开到110公里处的一个防火检查站,便是狭窄的土道,他们只能步行,步行了大约两公里,来到一处农场点,恰好农场点的场主认识原告,并好心驾驶农用车把他们送到了原告所在的农场点。在见到原告时已是正午12点。原告看到了法官满满的诚意,是真心想帮自己解决难题,又找来了舅舅,便向李季敞开了心,说了自己与弟弟产生矛盾的原委。在耐心倾听后,李季帮助原告提出了一份调解意见,原告觉得很贴合实际,便欣然接受。于是,他们告别原告又步行前往被告所在的农场点,在田间地垄中穿行了10余公里,在一处农场点找到了正在借燃油的被告。经过耐心沟通,被告也倾诉了自己的心里话。李季厘清了这两位老兄弟产生纠纷的来龙去脉,便又找原告,并借用了一处离双方较近的农场点进行调解。

    “通过和你们分别交谈,我发现你们老兄弟俩感情基础不错,小时候一起受过穷,年轻的时候都能互相帮助共同度过难关。现在国家土地政策好了,收入翻了好几番,日子应该过得更好,没有理由因为一些小事产生嫌隙,破坏了兄弟亲情……”李季实在的话语,句句说到了老兄弟俩的心里,调解意见也符合双方心意。经过调解,老兄弟俩又向对方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双方重归于好。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增多,涉老年人案件也随之上升,近年,涉老民事案件类型也由赡养、继承等家事纠纷,扩展至民间借贷、投资理财、买卖合同等类型案件。由于老年人生理机能和精神状态逐渐下降,认知能力、行为能力和表达能力会越来越弱,所以在审理涉老案件时,要采取适合老年人的方式方法,增加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对老年人特殊保护的内容,让老年人感受更多的司法温暖。此外,老年疾病引发老人失能现象频发,对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需更多关注。日常生活中,老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在代办银行存取款、房产交易、就医诊疗、养老入住等事务时,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凭据,因此需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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