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使已“翻脸”一年多的韦大成与韦保军握手言和。
原告韦大成与被告韦保军两家相邻而居,韦大成房屋后面与韦保军房屋之间有一条公共过道,同时也留作雨水季节山上流水排泄的渠道,因为每逢雨水季节,从房屋后面山坡上都有滚滚洪水倾泄而下,这条公共过道和旁边的一条小沟即成为排水的唯一渠道。
2011年春节前,韦保军未经韦大成同意擅自在这条公共过道上砌了一堵长约17米、高约2米的墙,将过道一部分占为已有。这堵围墙砌成后来得影响到韦大成家的通行、通风和采光,更为致命的危害是影响到排水,危及韦大成家的房屋安全。
为维护合法权益,韦大成于2011年6月14日向金城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韦保军拆除已砌好的位于公共道路上的围墙,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11年9月7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韦保军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该公共通道上的围墙,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然而韦大成失望的发现,韦保军逾期了仍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行动,于是2012年6月20日向金城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执行局的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执行法官认为应尽量作好协调工作,搞好双方的邻里关系,于是,前后三次下乡,亲自到原被告家中做双方的工作,并动员村委及韦保军的亲属作其思想工作,执行法官更是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出发,使被执行人明白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且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问题。
最终,这起案件在 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和解,韦保军也已将双方房屋之间公共通道上的围墙拆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起案件的和解执结得到了原被告乡邻的高度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