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娟、刘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吴娟、刘平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刘平,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阳光5号楼2单元3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30515****。吴娟,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安悦小区11号楼4单元20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0826****。
二、悬赏条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金额(优先缴纳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三、悬赏执行标的:执行本金及其他费用合计2,388,583.00元。
四、悬赏金额:执行到位金额的10%。
五、悬赏有效期: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终结。
六、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等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等情形,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5.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 系 人:王法官联系电话:0457-2749197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