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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分配起纠纷 能动司法畅通维权路

发布时间:2011-12-30 12:14:33


近日,加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赔偿款分配纠纷案。起诉人均为原加区曙光造纸厂年近七旬的老职工。他们因“造纸厂出售”问题,历经十几年省、地法院诉讼、信访,赢得官司获赔了126万余元,却又因内部分配及诉讼主体身份认定不明等问题再起纷争,诉至加区法院。加区法院的法官没有简单孤立办案,而是针对老年人情绪易激动、得“理”不让人、沟通较困难等实际情况,采取特事特办,积极主动为其解决立案过程中的各种难题,使案件顺利地进入司法程序,受到了这些老职工们的赞扬。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7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小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加区曙光造纸厂以拍卖方式整体出售,通过竟拍确定出售价为90万元,但该拍卖结果遭到职工们的反对,职工们要求按重新评估后的价格出售。当时有37名职工代表“造纸厂”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该诉求未获支持,之后37名职工又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上访并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地区中院再审。再审后,地区中院支持了职工们的主张,曙光造纸厂24名职工得到126万余元,该款于2011年11月初被诉讼代表人张艳芬、杨春华二人领走分配给职工,在分配过程中产生重大矛盾分歧,有16人不服分配方式,又有判决项以外的职工也要求参与分配。真是一诉刚平一诉又起。

曙光造纸厂是一户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难以适应市场要求,该企业只能按小企业政策进行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又由于诸多历史因素,有关的法律不健全、不明晰,甚至无法律可循,只能靠政策推动有关改革,当政府讲政策、讲法律,职工们讲权益的时候,就必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案中造纸厂在出售后,没有走企业破产程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界定,职工的身份也没有核实清楚,导致后续的一系列问题产生,其中之一就是现在的起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问题。造纸厂职工最初开会讨论企业有关出售问题时是53人,诉讼上访时是37人,待到判决时却是24人,由于造纸厂已不复存在,所以地区中院将赔偿款判给了24名职工,但未详明24名职工具体指谁,现职工之间就赔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后,明确起诉主体资格就成为立案受理的难题。

对这一法律问题,老职工们不明白,也不理解,坚持要求加区法院立即立案处理,否则就要往上找讨个说法,集体访苗头一触即发。

加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们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向地区中院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张瑞良作了专项汇报,同时又与上级法院有关办案人员、处理人员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案情,最终搞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摸清了问题的主要症结。在此基础上,立案、民一两庭庭长组织当事人召开了协调会,告知并向当事人讲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当事人规范了起诉状。之后,又针对有当事人在外地或卧病在床、意识不清等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一一做了相应的指导及处理。这些工作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十分繁琐,费时费力,加区法院的法官们不厌其烦加班加点的工作,并始终基于尊重和理解的角度,心平气和地为他们细心答疑、劝解疏导,使这些老年人达到满意为止。11月30日,在各项手续已齐备的情况下,当事人递交了规范的起诉状。考虑到这些当事人年老多病,大多生活困难,加区法院又按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缓交诉讼费手续,进而顺利地完成了立案。但此时,又出现了被告人感到委曲对原告人情绪激烈,诉讼活动难以进行等问题,法官们又耐心疏导规劝被告人,使其逐渐平静下来,依法律途径应诉答辩……

加区法院的法官们尽心尽力的工作,一件件小事的办理、一件件实事的落实、一件件难事的解决,当事人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中,他们深受感动,在立案审查结束后,这些老人感动地说:“我们活了这么大岁数,经历过很多事,谁给我们一心一意办事,我们心里最有数,你们都是好法官,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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