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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吗?

发布时间:2013-11-05 11:00:44


 问: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应公安机关要求,李某通过电话规劝两名同案犯到公安机关投案。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立功的一种情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犯罪分子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李某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规劝两名同案犯去自首,李某的规劝行为直接说服了被规劝的两名同案犯,两名同案犯投案自首与李某的劝说有直接因果关系,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符合刑法规定立功制度的宗旨,所以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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