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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法院调研认为裁判文书四种情形影响执行效果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2:44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发现,影响案件执行难度和执行实效的因素除了被执行人规避、无财产线索等,裁判文书本身的可执行性也是一大原因。据统计,该院2013年全年共收案1403件,结案1410件,未结案30件。已结案件中自动履行案件505件,自动履行中因裁判文书瑕疵歧义,执行中促成执行和解而结案的为15件,占自动履行案件的2.97%。未结案中,因裁判文书瑕疵导致执行受阻的案件为2件,占未结案件的6.67%。裁判文书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裁判文书涉执行内容规定的过于精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裁判文书对执行内容的规定过于详实,实践中执行结果无法完全和判决一模一样。尤其是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领域,此类问题尤为集中。例如在某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中,裁判主文对排除妨碍的拆除工程内容具体精确到了厘米和毫米,这在执行实践中,基本上无法操作。

  裁判文书涉执行内容过于原则性,无明确的执行内容。执行实务中还会遇到这样的裁判文书,其判决主文在执行标准、义务主体、给付对象、履行期限、给付内容等方面欠缺明确的、具有指向性的执行内容,容易造成案件执行不能的结果。例如在一件析产、继承纠纷案中,生效判决只明确了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及案外人各应有多少份额。但是对由谁向谁给付多少数额的款项并没有具体给出。该案件最后由于缺乏执行内容而导致执行不能,以致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裁判文书涉执行内容偏理想化,完全依判决执行会造成执行成本过高、附带损害等问题。实务中还会遇到这样的裁判文书,其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其判决的涉执行的内容,在实际操作时,会有“后遗症”产生的问题。例如在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中,按照判决书中提供的执行方案,需要把被执行人浑然一体的房屋分割成三个部分,只拆除其中的一部分。但是,如果直接进行拆除工作,房屋会变成危房,很有可能坍塌;如果先进行加固处理再拆除,那加固工程的造价将远超过建房和拆房的造价,并且加固工程的造价由谁承担亦是问题。

  裁判文书涉执行内容的某些事实在审理阶段未有效查清,影响执行程序的进展。执行员依照生效裁判开展执行某些特定物时,会发现该特定物与判决的描述有出入。例如在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中,判决要求将被执行人房屋西北角上部的过梁拆除,执行员实地执行时发现需要拆除的过梁实际位于西南角。另一种情形是,执行员在执行特定物时,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判决未涉及的其他利益。例如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中,在执行需要拆除的墙体的时候,会不可避免地对其滴水造成影响。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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