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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三岁儿童在幼儿园被烫伤 执行和解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5:12


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石潭法庭以和解方式执结了一起儿童在幼儿园被烫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儿童的正当权益。

  原告罗某系三岁儿童,在被告谭某开办的某幼儿园试读期间,因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疏忽,原告罗某被搁置在地上的滚烫菜汤烫伤,造成腰部处10%的皮肤留下疤痕,损伤构成玖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原告的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包括后续整容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18233.60元。石潭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彭勇承办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庭长多次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得知被告谭某开办的幼儿园没有任何资质手续,也没有获得教育部门的审批,办学条件相当简陋,便与被告沟通协调,希望原、被告能协调此案,但因原、被告分歧过大,法庭最后依法判决被告谭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436.2元(不含后续整容费)。

  案件宣判后,被告谭某一直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母亲申请强制执行。经承办法官的多次组织协调,原、被告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告谭某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51892元(含后续整容费),并约定此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及当地群众对法院的办案态度及工作效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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