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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诉王福君、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03 15:15:38


案号:(2014)加民初字26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原告:姜华

被告:王福君

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主审人:杨阳

书记员:赵玉凤

开庭时间:2014年4月8日上午9:00

程序:普通

开庭地点:加区法院第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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