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诉王福君、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03 15:15:38
案号:(2014)加民初字26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原告:姜华
被告:王福君
被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
主审人:杨阳
书记员:赵玉凤
开庭时间:2014年4月8日上午9:00
程序:普通
开庭地点:加区法院第五法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