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挖掘机被烧毁 诉承租方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2-03-29 09:54:39
王某将挖掘机出租给北京某公司使用,不料挖掘机却被烧毁,王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挖掘机修理费以及三个月经营损失430万余元。
原告王某称,2011年11月,被告北京某公司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到被告的工地挖土,每天施工费为1400元。被告的工地是全封闭管理,每天下班后所有施工人员撤场。2011年11月9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挖掘机停在工地内指定地点,当天晚上,被告通知原告,挖掘机被烧毁。经公安局查明得知是人为纵火造成车辆烧毁。
原告认为,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设备且作为工地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明确拒绝赔偿,延误原告经营,至少给原告造成三个月的经济损失。故原告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挖掘机修理费以及三个月经营损失430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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