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房屋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未尽到合同义务导致自己的购房款被骗,姜先生将某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中介公司赔偿其损失近4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姜先生诉称,2010年1月他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欲购买张先生位于海淀区的房屋,当日,三方即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等协议,姜先生与张某亦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姜先生经该中介公司转交了张先生定金15万元。几天后,三方签订了《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姜先生支付了张先生首付款25万元。后张某反复推脱拒不配合姜先生办理过户等手续,经姜先生多次催促,中介公司方才查询到该房屋已经解押,并过户给了他人。后经法院审理,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姜先生认为,该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向其推荐了不合格的房源,在发现该房屋有网签后既未及时告知自己亦未予以关注,仍敦促其与张某签订了《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使其又支付了张先生20余万元。其购房款虽是被张先生骗去的,但该中介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亦是构成其购房款损失的重要原因。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介公司对其损失予以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