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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实现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

发布时间:2014-07-21 15:24:20


   2012年10月29日,原告刘立平与被告魏波、黑龙江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兰屯嵩天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2年11月4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审查,该调解书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2014年1月20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使再审的原、被告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有了正确的认识,继续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了依法调解,实现互利双赢的最佳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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