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王某与陈某是20多年的朋友,2011年始,陈某先后在王某处赊防冻液5万元,约定过一段时间给钱,陈某的妻子给王某出具了欠条,署名为陈某。过后,陈某在王某催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他人偿还欠款48 056.00元,尚欠王某 1 944.00元。因陈某拒不偿还剩余货款,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欠款1 944.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表示已与前妻离婚,自己是欠过王某的机油款,但已全部归还。另外,王某手中的欠条不是自己打的,不同意付钱。经办案人耐心调解,做双方工作,对双方陈述利害关系,使王某和陈某认识到了朋友之间的感情是用金钱买不来的,最后王某和陈某握手言和,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本案中,陈某之所以不还钱,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欠条不是本人所写,当王某提出要进行文字鉴定时,陈某胸有成竹表明如是自己所写,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因此,在生活中要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欠条应由本人书写,如本人确实不便书写的,可由代理人书写。对于他人代写欠条,应写明代理人与欠款人之间的关系,一并署上代理人姓名,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