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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纠纷中体现的法律公平与正义

发布时间:2014-11-24 10:13:51


于某,吉林省双辽市东明镇人,2013年与加格达奇区白桦乡农民赵某相识。2013年11月,赵某因急于用钱向于某借款4200元,后因赵某久拖不还,于某将赵某诉至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于某和赵某私下达成了和解,赵某给付了于某欠款,于某也将欠条原件还给了赵某,但于某并未向法院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向于某邮寄开庭传票后,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最后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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