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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请求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5-02-11 08:41: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半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杉树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因此,关于你朋友女儿抚养费问题,她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相应请求,不过法院在审理期间会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来加以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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