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注重执行技巧,运用亲情感化当事人。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赵某给付房屋款纠纷一案中,为了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执行法官说服做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以和解的方式执结。
2010年1月22日王某起诉赵某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离婚调解,约定房屋归男方赵某,并给付女方王某房屋折价款6万元。离婚后男方占有房屋,房屋折价款给付期限到后未履行,王某因此申请加区法院执行,要求赵某给付房屋价款。
由于王某无房居住,且收入低度经济能力较弱,被执行人表示暂无给付能力,只有出卖房屋后才能给付,经执行人员协调后,申请人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房屋出卖时间,但期限到后,被执行人仍未卖出房屋。此时,申请人要求法院对该房屋评估拍卖,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此情形本案的执行法官认识到必须法、理、情多渠道并用,做通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该案才能解决。于是执行人员告知申请人评估拍卖的程序问题,关键还需垫付评估待费用,并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再次协商,执行人员耐心做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申请人给付被执行人5万元,被执行人交出房屋给申请人的和解协议,事后双方在最短的时间内都积极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从而使得该案得以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