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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双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时间:2015-05-18 10:25:07


    李某某和李某系姐妹,侯某与李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加格达奇区法院调解,确定李某某、李某分期给付侯某欠款186万元及利息。履行期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侯某依法申请执行。

    执行中,李某某、李某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如实申报财产,规避执行,阻碍法院执行,损害司法公信。

    加格达奇区法院,依法确定李某二姐妹妨碍执行事实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二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于2014年年末将李某二姐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家属送达了关于失信的执行决定书,并通过短信告知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对其出行、贷款、经营等不利影响。

    日前,李某想经营生意,银行告知不能贷款,李某意识到了不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利后果,迫于失信名单的威慑力来法院主动协商履行债务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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