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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让“老赖”无所遁形

发布时间:2015-08-11 08:36:15


    2015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文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韩X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加区法院,经审理,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定期给付申请人文X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法律文书生效后,韩X一直未履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文X公司无奈之下,向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韩X给付一期货款后,就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此情形,加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同时通报所在的单位。

   韩X迫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压力,表示先履行两万元,剩余款项会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文X公司亦表示对韩X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同意韩X提出新的还款计划。到目前为止韩X按期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对老赖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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