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陪审员从“陪角”到“主角”
发布时间:2015-11-04 09:01:16
任某与大兴安岭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承包任某家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总造价及竣工日期。任某称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工程交工,且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也没有得到处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有关约定,已构成严重的违约。装饰公司称工程已经完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本案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行实地勘查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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